黄山市研学旅行规范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原文,早在2019年8月22日安徽黄山司法局就已经发布了(送审稿),本次2019年11月6日是正式向公众征集意见,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12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邮、电话等方式,提交意见建议。
本次《办法》的意义是:明确了研学旅行必须有正规旅行社参与,旅行社的角色是研学旅行承办方。
地址: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研学旅行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邮箱:352693075@qq.com。 电话: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联系电话0559-2333711,联系人 程卓然。
安徽黄山市研学旅行规范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黄山市文化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研学旅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研学旅行现状和《研学旅行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制定《黄山市研学旅行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研学旅行,是指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以集体旅行生活为载体,以提升学生素质为教学目的,依托旅游吸引物等社会资源,进行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教育旅游活动。研学旅行过程中的研学旅行指导师、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全程服务保障工作。
研学旅行指导师(以下简称“研学指导师”)是指策划、制定或实施研学旅行课程方案,在研学旅行过程中组织和指导中小学学生开展各类研究学习和体验活动的专业人员。
研学旅行服务机构是指研学旅行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和供应方。其中,主办方是指有明确研学旅行主题和教育目的的研学旅行活动组织方;【承办方是指与研学旅行活动主办方签订合同,提供教育旅游服务的旅行社】;供应方是指与研学旅行活动承办方签订合同,提供旅游地接、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坚持“规范管理、注重质量、确保安全”原则,突出研学旅行活动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研学旅行市场可持续发展,推动黄山市文化旅游业转型升级和服务品质提升。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研学旅行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和供应方应按照“安全第一”的要求,分别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产品安全评估、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完善有效的全程安全防控机制,确保研学旅行活动安全有序。
第五条 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应提前进行风险预测评估,涉及的活动场所、餐饮、住宿、交通等方面设施应符合安全规定。
第六条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一)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应选择具有旅游营运资质、购买保险、证照齐全的车辆,签订用车合同。
(二)研学旅行团队车辆的行驶道路不宜低于三级公路等级,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 分钟。
(三)应加强交通安全防范,宣讲交通安全知识,组织学生安全有序乘坐交通工具。
(四)应开展安全巡查工作,在学生上、下交通工具时清点人数,防范出现滞留或走失。
(五)遭遇恶劣天气时,必须研判安全风险,及时调整交通方式。
(六)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应指导各地加强研学旅行途经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依法定期开展研学旅行用车及驾驶人安全检查,严厉查处“三超一疲劳”、酒驾、毒驾以及“黑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 加强住宿安全管理。
(一)研学服务机构应选择卫生信誉等级为B级及以上,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等证照齐全的住宿场所。
(二)住宿场所消防设施、逃生通道、防护设施等安全保障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应提前对住宿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满足安全、卫生、舒适等要求。
(四)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应告知学生注意事项,讲解安全知识,熟悉逃生通道等。
(五)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宜安排男、女学生分区住宿,女生片区管理员应为女性。
(六)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应健全住宿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巡查、夜查工作。
(七)公安部门探索推进基地(营地)住宿类场所实行入住人员实名制登记管理机制,并纳入旅馆业进行统一管理。
(八)住宿场所经营业主应及时向属地公安部门报备500人以上研学旅行团队情况。
第八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一)研学服务机构应选择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证照齐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B级及以上,3年内无责任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的餐饮企业。
(二)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自查、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改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加工操作环境,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严厉查处加工经营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及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应引导学生到指定的地点就餐,不食用不健康、无安全保障的食物。
第九条 加强基地(营地)安全管理。
(一)研学旅行基地(营地)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订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二)应为研学旅行学生购买在基地(营地)活动的公共责任险,并可根据特色活动需求建议或者协助学生购买相应特色保险。
(三)应对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管理,健全检查、维护、保养、修缮、更换等制度,建立结构合理的专职、兼职、志愿者等基地安全管理队伍。
(四)研学旅行基地(营地)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地(营地)安全的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凡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基地(营地)一律不得选择,直至撤销其资格。
第三章 规范服务
第十条 研学旅行应规范教育服务,承办方和主办方围绕学校相关教育目标,共同制定研学旅行教育服务计划,明确教育活动内容,每天体验教育课程项目或活动时间应不少于45分钟。
研学旅行前,指导学生做好准备工作,阅读相关书籍、查阅相关资料、制定学习计划等。
研学旅行中,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活动项目,指导学生撰写研学日记或调查报告。
研学旅行后,组织学生分享心得体会,组织征文展示、分享交流会等。
建立教育服务评价机制,对教育服务效果进行评价,持续改进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 研学旅行应规范交通服务,研学旅行服务机构提前告知学生及家长相关交通信息,以便其掌握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时间、地点以及需准备的有关证件。
主动与相应交通部门取得工作联系,组织绿色通道或开辟专门的候乘区域。
认真落实承运全程随机巡查、上下车清点人数等制度。
第十二条 研学旅行应规范住宿服务,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将住宿相关信息告知学生和家长,讲解入住各项注意事项。
在学生入住后及时进行首次查房,帮助学生熟悉房间设施,解决相关问题。
落实住宿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巡查、夜查工作。
第十三条 研学旅行应规范餐饮服务,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应排定就餐座次表,组织学生有序进餐。
督促餐饮服务提供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在学生用餐时做好巡查工作,确保餐饮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研学旅行应规范导游讲解服务,将安全知识、文明礼仪作为导游讲解服务的重要内容,随时提醒引导学生安全旅游、文明出行。
结合教育服务要求,提供有针对性、互动性、趣味性、启发性和引导性的讲解服务。
第十五条 研学旅行应规范医疗及救助服务,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应提前调研和掌握研学基地(营地)周边的医疗及救助资源状况。
学生生病或受伤,应及时送往医院或急救中心治疗,妥善保管就诊医疗记录。返程后,应将就诊医疗记录复印并转交家长或带队老师。
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随团提供医疗及救助服务。
第四章 提升质量
第十六条 研学旅行应做好人员配备,主办方应至少派出一人作为代表,负责督导研学旅行按计划开展。根据学生年龄和数量合理配置带队老师,全程带领学生参与研学旅行各项活动。
承办方应为研学旅行配置一名项目组长,全程随团活动,负责统筹协调研学旅行各项工作;应至少为每个研学旅行团队配置一名安全员,随团开展安全教育和防控工作;应至少为每个研学旅行团队配置一名研学指导师,负责制定研学旅行教育工作计划,在带队老师、导游员等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提供研学旅行教育服务;应至少为研学旅行团队每车配置一名导游员,负责提供导游服务,配合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研学旅行教育服务和生活保障服务。
第十七条 研学旅行承办方应注重全程服务质量,与主办方签订合作协议,为整个研学旅行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研学旅行活动应注重课程质量,研学课程应由中小学或中高等教育院校、当地研学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设计。
鼓励设计彰显本地特色、文化内涵,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相补充的研学课程,防止抄袭或刻意模仿。
研学课程应融入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省情市情教育、文化传承教育、学科实践教育等内容,加强研学旅行意识形态安全管理。
建立研学课程的教育效果测评制度,真实反映学生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持续改进教育服务。
第十九条 研学旅行应注重讲解质量,对沿途的人文历史、民俗风情等做生动有趣的讲解,调动学生的研学积极性。
提供有针对性、互动性、趣味性的讲解服务,提出有教育意义的问题,启发引导学生思考和探索。
对于山地、河谷、溪边等易发生危险的地区应重点提醒,将安全意识贯穿研学旅行全程。
第二十条 研学旅行应注重研学指导师服务质量。文化旅游、教育部门建立研学指导师资格的准入机制和评定标准,给予必要的荣誉与奖励。
鼓励持导游证或教师证、行业专家或权威人士通过资格认证培训考试成为研学指导师。
加强研学指导师业务培训,举办研学旅行专题学习和实践活动,提升指导师队伍知识储备和综合素养。
引导建立与市场相符的劳动报酬机制,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发布研学指导师劳动报酬指导价。
第二十一条 研学旅行应注重持续改进服务质量。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做好行前、行中和行后各项服务,对外公布研学旅行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回访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及时改进。
对反馈的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找准发生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通过优化产品设计、完善服务要素和运行环节等措施,持续改进研学旅行服务质量。
第五章 完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基地接待预约制、安全管理全程制、服务保障承诺制、活动开展计调制、研学流程建档制“五制”管理机制,发挥研学旅行服务机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用。
(一)建立基地接待预约制。研学旅行基地(营地)应公布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预约等方式,对接待人数进行控制。接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基地(营地)应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二)建立安全管理全程制。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应加强每个环节和全过程安全管理,严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住宿安全关。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有专业的医护和应急人员随行,成立专业的应急处置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购置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伤残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服务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
(三)建立服务保障承诺制。通过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布研学旅行行业自律倡议书。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共同抵制低价恶性竞争。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落实严重违法“黑名单”制度,完善违法信息共享,积极创造诚实守信的研学旅行环境。
(四)建立活动开展计调制。将黄山市旅行社地接的研学团队纳入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系统中增设部分管控手段,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全程、实时、动态监管。承办方与主办方合作协议、研学旅行团队质量评估报告等上传电子行程单系统,保障研学团队规范运行。填报的研学团队接待基本信息,为全市研学团队统计提供数据支持。
(五)建立研学流程建档制。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交通、住宿、餐饮、行程以及安全管理、规范服务、教育培训、投诉处理、质量评估等台账,建档备查。教育、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等职能部门,加大日常联合执法力度,督促整改各类隐患,建立健全检查督查档案资料。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奖励研学旅行产品,并根据研学旅行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奖励参照年度黄山市旅游营销政策和黄山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研学旅行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一)租用无旅游营运资质车辆的;
(二)“三超一疲劳”等违法驾驶行为的;
(三)住宿场所经营证照不齐全的;
(四)住宿场所不按规定对入住研学团队进行登记的;
(五)餐饮企业经营证照不齐全的;
(六)食品安全自查、索证索票、食品留样制度未落实的;
(七)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食品的;
(八)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
(九)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物品的;
(十)污染环境,违法违规搭建占用土地的;
(十一)其它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及时报告教育、文化旅游、公安、交通、市场监管或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对不报、瞒报、漏报、迟报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及个人,由所在地政府报送同级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办法》由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黄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